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建立功能明确、运行高效、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包括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业单位要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由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项;事业单位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二)加强监督检查。每年3月31日前,事业单位法人要向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的年度报告,监督管理机构要结合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年检,并结合年检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实地核查活动,对有超出法人证书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抽逃开办资金等情况的事业单位,依法给予书面警告、暂扣证书及印章、撤销登记的处罚。
(三)加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对未取得法人证书、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暂停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并视情况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有关项目;公安部门不予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牌照;财政部门停止拨付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人员招聘、岗位设置、人事代理、保险等事项;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发票、停止其享受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收费审批。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前,及时提供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由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事业单位,并载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加强法定代表人监管。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经依法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方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提高法定代表人的履职能力和法律意识。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要积极参加监督管理机构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举办的专题培训。事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一)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严格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认真遵守中央“四个严禁”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越权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并进行考核、培训、奖励和处分,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三)健全财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税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抽逃开办资金,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健全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制度。事业单位须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方可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前,须先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事业单位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印章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印迹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单位印章不得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将原印章交监督管理机构销毁。
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机构要重点抓好年度报告公开制度和重要事项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对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年度报告内容和年检结果要逐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通过社会公示、举办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披露,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和备案制度,综合运用日常登记、年检、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事业单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考核工作。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编办。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拟定,报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严格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其中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对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绩效考核工作要引入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绩效考核结果使用效力,将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和经费来源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等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好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监督管理机构要注重对事业单位诚信状况的考核,研究事业单位信用等级标准和具体的评价指标,制定评价办法,推动事业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三)明确责任分工。机构编制部门及其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审计、工商、质监、税务、物价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国资、统计、税务、工商、质监、物价、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做好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事业单位联合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完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财政部门要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